一、总体要求
1.根据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的特点和要求,建设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平台建设和维护要求,有效管理和服务全省农村产权交易行为。
2.中共江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农工办)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江苏省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代建单位,南京南大尚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诚公司)受省信息中心委托,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单位。
3.省委农工办会同省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包括省级门户网站的更新和维护,以及对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门户网站的指导和监管。
4.省信息中心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技术管理、日常维护和技术培训等工作;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硬件设施、基础软件及基础技术支撑,包括提供平台运行所需的服务器、存储空间、IP 地址及相应网络设备,为设备提供满足国家 A 级标准的机房;组织协调尚诚公司保障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正常安全运行。
5.尚诚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实施、技术管理、日常维护和技术培训工作,包括做好交易平台和数据库的按时备份,及时发现、修复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安全漏洞和其他技术故障;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运行遇到故障时,尚诚公司要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响应和修复,确保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尚诚公司要按合同要求,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常驻省委农工办、省信息中心,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技术管理、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省委农工办、省信息中心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二、建设规范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流程管理功能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应完整覆盖农村产权交易的全部流程。
1.产权登记
农村产权的流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对拟交易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流出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流入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交易保证金设置、公告及展示时间、期限等。
2.产权审核
农村产权信息登记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对拟交易的产权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的规定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审核通过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予以确认;审核没有通过的应告知原因,退回补充材料后重新登记。
3.公告发布
农村产权登记的信息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和显示大屏、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合作机构、媒体进行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流入方。
信息公告期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重新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限。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流出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延长信息公告发布期限。
4.报名登记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流入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查阅交易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意向流入方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产权流入申请。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对意向流入方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中登记,并将意向流入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流出方;审核没有通过的,应告知其理由。
流出方在收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流入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向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流入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报名费、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
5.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双方协商签约。
6.结果公示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在确定流入方的次日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公告栏和显示大屏、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站或合作机构、媒体公开发布交易结果。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交易结果变更的,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重新进行结果公示,并重新计算公示期。
7.缴款退款
流入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给流出方。成交的流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流出方和流入方的约定处理;未成交的意向流入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完成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二)合同管理功能
交易结果公示后在规定时间内,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供标准文本,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流出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产权交易事项,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根据交易项目类型、交易双方信息自动生成标准合同文本。
(三)交易鉴证功能
农村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且完成交易资金结算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鉴证书由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统一生成,统一格式打印。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抵押融资等手续。
(四)抵押登记功能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对平台交易的产权、历史交易的产权以及自有产权进行登记,并明确各类抵押物的登记属性。
抵押登记的材料提交后,平台提供资格审查功能,审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审查通过、抵押登记的产权,由平台发放统一标准的《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到期后,如果抵押人正常还款,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对抵押项目进行解押;如抵押人违约,则进行违约登记。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按照地区、按抵押登记品种、按地区或品种同比环比、按金融机构的统计功能,统计的条件包括地区、金融机构、查询时间、金额和面积范围,统计结果包括抵押贷款笔数、贷款金额、抵押面积、涉及农户数、解押笔数、解押金额、违约笔数、违约金额的统计,统计的结果可向下钻取,并可查询抵押登记的明细信息。
(五)预警监管功能
1.交易流程规范性监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进行全程监督,交易流程的合规及信息公开程度作为监督的重点。
2.交易时效性监管。以县(市、区)为单位,针对农村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可预先设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通过红黄牌机制,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对临近时限的事项进行及时处理;对于超期的工作事项,支持自动预警,并通知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督办处理。
3.项目资料完整性监管。在农村产权交易结束后,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可按照预先设置的内容及材料的权重,自动计算每笔产权交易的内容及材料的完整程度。
4.交易价格预警。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可自动根据上一时间段内的交易记录,按周、月、季度、年生成不同区域范围内各农村产权种类及不同交易方式的平均成交价格。各县(市、区)可以系统平均价为依据,实时调整各类农村产权的参考交易价格。系统在流出登记环节设置成交底价时,特别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平均价或参考价;也可在成交后,对于成交价远低于平均价或参考价的项目进行预警。
5.合同到期预警。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按照所有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期限,在到期前自动向村(居)、乡镇(街道)、县(市、区)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提醒。
(六)统计分析功能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按地区统计、按交易品种统计、按地区同比环比统计、按交易品种同比环比统计、按行政级别统计、按交易主体统计等多种方式的统计分析功能。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按照地区、项目名称、查询时间、交易品种、面积和金额范围进行查询,统计的结果按照地区展现项目总数、标段总数、公告总数、成交标段数、已签合同数、鉴证书数、成交总金额、溢价金额、溢价率、交易总面积,并可以按照地区向下钻取下辖地区的统计数据,统计的结果可以按照不同的统计指标进行双向排序,并可按照图形化的方式展现统计结果且可以将结果导出成EXCEL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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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
(一)信息发布管理
1.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对外信息发布网站。
2.网站的栏目包括图片新闻、新闻动态、地方要闻、专家观点、政策法规、交易监管、交易分析、产权交易的通知公告和结果公示、抵押融资公告、产权查询和融资查询、公告栏、资料下载以及平台各级网站的快捷链接。
3.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网站内容管理系统,负责发布、管理、维护前款所提信息。
4.农村产权交易的通知公告和结果公示、抵押融资公告、产权查询和融资查询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自动推送到网站,不需要人工二次录入。
5.建立网站内容报送、采编制度,保障网站的内容来源和安全。
6.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采集与发布的内容主要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以及与“三农”相关的新闻报道、工作动态、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监管分析,严禁发布违规信息。
(二)安全运行维护
1.明确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监管和指导单位以及运维负责单位。
2.各市委农工办(委、部)为各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及辖区范围内交易平台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应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更新维护,以及对所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门户网站的指导和监管。
3.各县(市、区)农工办(委、部)及其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各县(市、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及辖区范围内交易平台和网站内容的日常更新、维护、管理和安全。
4.各乡(镇、街道、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按照操作规定负责具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制度;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5.各地在分配用户账号时,应明确各账号使用人,确保账号使用人信息完整,并将账号使用人信息汇总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账号使用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开设新账号、禁用旧账号,账号不得交予他人使用。
6.各地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账号密码和权限管理,严格规范管理员账号和普通账号的密码设定规则,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并做到定期更换;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账号授权应采取最小化授权原则,不得授予超出工作内容范围的管理与操作权限。
7.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用户应加强所使用的计算机的安全防范,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并及时升级更新,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以免影响交易平台的安全运行。
(三)交易信息管理
1.各地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应设置审核员,负责审核平台录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网站发布信息,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2.各地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应增强责任意识,对产权交易项目需要公开的信息要全部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信息要予以保密。
3.各地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改产权交易信息,应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审核手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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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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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各地应加强对本级及辖区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采用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及时发现并解决使用或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正常使用。遇到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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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考核。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使用、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使用、维护人员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以便其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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